中院邀陳怡成理事長談修復式司法
【本刊臺中訊】臺中地院於日前邀請從事修復式司法工作多年的善意溝通修復協會理事長陳怡成律師,主講「修復式司法理論與實務」。
陳理事長表示,聯合國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價值準則包括轉化、責任、安全、增能、修復、尊重、自願及包容等;法務部於2012 年起全面試辦「修復式司法方案」,希望能夠協助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有機會陳述、表達自己的需求及感受、進行提問與對話,進而自主決定是否討論及處理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問題。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確立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及在各階段落實修復式司法之司改目標,相關法令刻正陸續修訂中。
陳理事長接著藉由影片讓學員瞭解修復會議進行之方式,並學習從不同角度理解加害人、被害人的心理歷程、感受及需求,瞭解修復促進者之工作內容,並分享其擔任修復促進者多年之實務經驗。
陳理事長強調應充分理解修復式司法之目的及意義,是否轉介修復必須要徵詢並尊重被害人的意見;過程中必須注意「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進行批判」及「參與者之隱私保護」。其並深入介紹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可分為「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及「調解委員模式」等方案及內容。
陳理事長最後以實務判決說明「傳統調解」與「修復式司法」最大區別,在於前者著重於解決問題,後者傾向於關係修復,彼此間不能畫上等號。修復式司法的「修復」,不執著在原諒、道歉或回復往昔關係,而是著重在事件發生後修補各方所遭受之創傷,重構社會網絡關係中之破洞,並在重新修建關係之過程中讓行為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能真正理解行為原因之可能性;倘單純對被告繩之以剛硬刑罰,即使刑罰已執行完畢,該社會網絡之裂痕仍未能修補,則刑事 司法之功效仍無助於解決該社會問題。
- 發布日期 : 112-05-12
- 更新日期 : 112-05-1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