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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邀許恒達教授演講「刑事大法庭近期裁判評釋」

    【本刊臺北訊】士林地院於日前邀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以「刑事大法庭近期裁判評釋」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許教授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期重要見解予以說明並評論。就收受賄賂罪要件,肯認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包括「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將內涵著重在行為人是否實質上有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對相對人發揮影響力,並就影響力行為態樣區別為「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 務行為」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相對人』所生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許教授認刑事大法庭之區別應屬合理,且前者(輔助事務型)可認定為密切關聯行為;並針對後者(請託他人型)就「因身分關係」對第三人所生事實上影響力行為部分提出個人見解,認須為「職務」產生的附帶或擴張行為,才可合理納入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因此,民意代表所關說、請託或施壓的事項,須屬該受質詢、監督對象可得決定的權限內事項,且須係民意代表執行法定職務之場合,向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為請託,始得認定為職務上行為。

    另就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許教授指出,請託者之請託行為本身,並非本罪不法所繫,重點在於被請託者,即主管監督權限公務員之行為是否合法。蓋有主管監督權限之人,方能實現不法利益之輸送效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並無從判斷被請託者啟動利益輸送關係之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不作為圖利罪部分,許教授認為該罪是結果犯,非難重心應在於行為人透過不作為,使未獲利者產生獲利狀態,不應擴及已獲利者之既有不法狀態因不作為而繼續存在之態樣。

    最後,就證券交易法有關非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問題,許教授說明無法僅以「保護法益」判斷為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關係,而是應觀察兩者之「構成要件」再加以判斷。該兩罪間並無法條競合之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其認同刑事大法庭所述屬於想像競合犯。又因兩罪法定刑相同,僅能考量抽象的可罰範圍, 其中非常規交易罪僅處罰既遂行為,並未處罰未遂行為;而特別背信罪雖無未遂,但透過普通背信罪 有補充性的處罰,應屬情節較重之罪。

    • 發布日期 : 112-05-12
    • 更新日期 : 112-05-1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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