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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206次院會

司法院通過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 增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

    【本刊訊】司法院4月18日召開第206次會議,由許宗力院長主持,通過「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草案,及行政院送請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家事事件法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新修正之「精神衛生法」規定,增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規範該事件之管轄及其再審事由之準用等。修正重點有:

    (1)依新修正之精神衛生法,除現行法規定之「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外,對於嚴重病人之其他保護安置事件,諸如:聲請或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等,亦均改為向法院聲請許可,故於家事事件法中配合增列事件類型,並將上述事件統稱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歸為須經法院許可之丁類事件(第3條、第185條)。

    (2)因應精神衛生法就嚴重病人之保護安置事件採專家參審模式,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之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之,故明定此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第185條)。

    (3)因應專家參審之合議庭,明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及第2項之再審事由,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以臻明確(第96條)。

    ◆行政院送會銜之刑法

    鑑於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詐欺犯罪型態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式之犯罪型態,甚至有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若依現行規定論處罪刑,實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本次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重心,包括:

    (1) 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凶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之情狀。並增訂有前揭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規定。(第302條之1)

    (2)配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修正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加重處罰。(第303條)

    (3)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為加重詐欺罪之加重處罰事由。(第339條之4)

    • 發布日期 : 112-04-21
    • 更新日期 : 112-04-2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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