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院研討消債條例與破產法制之現況與展望
【本刊臺北訊】臺灣高等法院3月16日與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法(破產法)研究會共同舉辦「李彥文院長榮退紀念學術座談會」,邀請中央大學企業重整/再生與破產法制研究中心鄭有為主任主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誕生及施行的時代意義─《現代破產法》」,由該院高金枝院長主持,李彥文前院長、周群翔審判長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士宦教授與談。
鄭主任首先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李彥文前院長推動下,於96年通過立法;再講述消債條例施行及發展狀況,並與美國消費者破產體制實證統計比較,指出我國聲請更生件數遠多於聲請清算的現象,與美國實務發展剛好相反。接著以案例說明更生程序「不能清償之虞」以及「建物價值」與「更生不能」之理論及再建構;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準」財力計算公式、實務出現「清算不免責」現象的意義、「奢侈行為」規範之評價與再構造。最後探討「未來收入」在破產法、消債條例更生及清算程序之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對於「不完全破產」之實務見解等。
鄭主任最後指出,破產法制未來改革重點將在企業再生;並以美、日相關法制之演進,論述企業再生、智慧財產權之出售及其授權契約在破產、重整程序之處理,自願性重整及清算式重整之實務運作及未來發展,提出對我國「債務清理法」草案之期許及建議。
與談人許士宦教授指出,我國消債條例採前置協商主義,嗣又增訂調解機制,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許教授認為,國內聲請更生件數較多,與美國情形相反,係因臺灣無社會道德危機,只要充分提供不同程序之法律效果的資訊,於協商不成後,債務人可自由選擇採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承認債務人有更生聲請權,只要符合法律要件,提出有能力履行的更生方案,不需任何債權人同意,法院即可裁定認可,走向經濟更生,重新進入社會。
周群翔審判長表示,債務清理係為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的重建與更生,重在現在及未來應有誠實信用、協力義務及盡力清償的法規範意識,不應嚴格計較過去。其並指出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原將「浪費行為」,列為不免責事由,101年修法時將「浪費行為」修正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惟若出現無節制消費「非」奢侈品,並濫用免責制度時,亦可再行思考是否予以免責。
李前院長表示,消債條例立法時程雖然緊迫,但程序極為審慎周延,施行效果顯著,應歸功於參與研訂的所有成員。而消費者以外之自然人及公司行號、企業並不適用消債條例,司法院前已提出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以符合時代潮流及實際運作,期盼草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為國家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最後,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臺高院洪于智庭長、臺高檢張斗輝檢察長、許士宦教授及陳志雄律師等人,暢 談與李前院長共事、共同研討之經歷,並一致推崇其貢獻。李前院長則期勉同仁精研法律問題,做出有意義的 裁判,實事求是,有效解決問題。
- 發布日期 : 112-03-24
- 更新日期 : 112-03-24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