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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訴堅實第一審新制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8.15施行

    【本刊訊】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將於8月15日施行,就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將從原本由22所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改為由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為保障修法後當事人之訴訟便利性不受影響,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於3月14日訂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與新制同日施行。重點內容包括:

    一、明定巡迴法庭開庭,係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轄區內借用其他法院(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 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即可適用巡迴法庭開庭。所謂「相距過遠之地區」為: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 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中市以外之地區。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之地區。

    三、地方行政訴訟庭應將巡迴開庭計畫連同司法事務分配相關事項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適時更新。

    四、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於收案後徵詢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當事人以巡迴法庭、遠距審理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以供後續審酌決定適當之開庭方式及連繫安排相關事宜。

    五、地方行政訴訟庭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開庭之方式:(1)當事人之意願。如當事人合意特定之便利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2)新制施行後,對當事人訴訟便利性之影響。(3)巡迴法庭開庭之地點,是否位於受理本案法院管轄範圍內之法院。(4)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5)出借法院之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6)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7)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8)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9)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六、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並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七、明定巡迴法庭開庭相關之人員、設備等各項有關之行政事宜。

    • 發布日期 : 112-03-17
    • 更新日期 : 112-03-17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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