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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講座

吳信華教授以婚姻、家庭保障為中心 談家事事件的憲法思考

    【本刊嘉義訊】嘉義地院於日前邀請中正大學法律系吳信華教授,就家事事件的憲法思考以「婚姻與家庭的保障」為中心進行專題演講。

    吳教授首先指出「婚姻與家庭的保障」作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53條第2項、第156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雖有近似規定,但並非直接明文保障。此概念的憲法依據主要係從78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242號解釋後漸次發展,較近之解釋則例如釋字第748號提及「結婚自由」; 釋字第791號提及「婚姻」與「婚姻制度」;111年憲判字第 8號提及「家庭」與「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等。

    吳教授接著以損害賠償訴訟中「配偶權」是否存在、有責配偶可否訴請離婚等實務議題,加以探討此類案件是否符合憲法上關於婚姻制度保障的意旨。吳教授另就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例,說明該判決對各法院家事庭法官在相關案件裁判之拘束性,亦對類似的家事事件如何適用憲法於具體個案發表看法。

    最後,吳教授強調憲法的最高性,拘束所有國家機關及法院,但法院如何將憲法意旨具體適用在家事個案中值得深思。

    • 發布日期 : 112-03-10
    • 更新日期 : 112-03-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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