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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205次院會

司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增訂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等

    【本刊訊】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所揭示應明文規範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以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之意旨,並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制度、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將於7月1日施行,司法院3月9日召開第205次會議,由許宗力院長主持,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少年事件被害人參與之正當程序與相關保護機制、明定少年多元處遇措施,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之處理依據。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重點為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參與程序之權利。有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涉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利之保障,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進行合理正當之處理,爰參考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等意旨,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設置有別於成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機制,以期合理維護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被害人相關權利。

    此外,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遇之意旨,明定專業機構作為提供多元處遇措施之處所。另因應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將於7月1日施行,為妥適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亦明文授權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保管、請求處理等事項之依據。

    修正內容包括:

    一、為求精準規範意涵,修正少事法與其他法律準用之關係。(草案第1條之1)

    二、明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之依據。(草案第18條)

    三、明定少年法院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另,考量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草案第26條、第42條)

    四、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必要時得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草案第34條)

    五、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相關人員陪同在場權、隱私保護措施及審理進度告知等權益。(草案第36條之1)

    六、少年法院得令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之少年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草案第42條)

    七、增訂少年得對少年法院裁定其應遵守保護被害人命令之救濟管道。(草案第61條)

    八、因本次修正已增訂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訴訟參與有關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草案第65條)

    九、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閱卷聲請與限制。(草案第73條之1)

    • 發布日期 : 112-03-10
    • 更新日期 : 112-03-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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