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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講座

蔡志偉Awi Mona副教授談國外原住民族司法實務對我國之啟發

    【本刊花蓮訊】花蓮高分院日前邀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蔡志偉Awi Mona副教授主講「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國外原住民族司法實務對我國之啟發」,由陳真真院長主持,所轄花院、東院同仁亦踴躍與會參加。

    蔡副教授首先說明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未受國家統治前、清治時期、日治時期及戰後時期的歷史變遷脈絡。二次世界大戰後,因多數原住民無法證明土地權利,土地被收歸國有,且戰後政府將土地區分為原住民族土地與一般土地,成為之後山地行政政務與保留地制度之基礎,並推行同化政策作為後續規劃治理原住民族之方針。蔡副教授亦以1993年至2008年間,美國、紐西蘭、挪威、澳洲、加拿大等各國政府原住民族政策之轉向, 說明當前國際上政策趨勢。

    蔡副教授隨後聚焦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議題,以比較法之觀點,綜整普通法國家判決,認傳統領域權係指在市民政權出現前,原住民族基於對土地與其自然資源之繼續占有、使用而取得的權利。而關於「既存權利」的舉證,所謂「自古」(time immemorial),是指在殖民政權近用土地前,而非指絕對時間,因此原住民族無須就更早以前無法以文獻資料確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有關管領事實的確認,管領也不等於絕對排他性、固定性占有,只要原住民族是「有意識地、基於其習慣」繼續性地使用該地與自然資源,且這種使用具有明顯可見的特徵,就能被認定是「出現」於該地。

    蔡副教授另以美洲人權法院判決The Mayagna(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加拿大Tsilhqotʼ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2014 SCC 44 等重要國外原住民司法實務為例,說明占領(occupation)必須依據該族群長期運行的慣習及對土地利用方式加以解釋。在法院認定特定土地範圍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後,政府在進行土地開發之前,均須得到該族群之同意(consent)。

    • 發布日期 : 112-02-24
    • 更新日期 : 112-02-24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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