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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適解決紛爭
最高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倍增 邀調委經驗分享
【本刊訊】最高法院為感謝調解委員之辛勞,促進調解經驗分享交流,於2月20日邀請110年度獲司法院表揚之特優民事調解委員王聰明委員分享調解經驗,由沈方維庭長主持,多位調解委員與會。
沈庭長致詞表示,最高法院自110年3月起開始推行民事移付調解制度,110年調解成立22件,111年調解成立47.5件,另經調解後撤回起訴或上訴者每年各有1件,112年1月亦已調解成立6件,成績斐然,各調解委員功不可沒。由於調解委員的努力,已有許多律師希望該院收案後主動徵詢兩造及其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期許調解委員繼續與最高法院共同努力,協助當事人澈底解決紛爭。
王聰明委員表示,1991年美國學者奧爾森在「訴訟爆炸」一書中提出,案件量的激增,民事訴訟制度已無法負荷,為找尋方式解決訴訟紛爭,所以提出一些比較新穎的調解方式,也奠定促進式調解的基礎。調解是一門藝術,知易行難,調解委員需要具備廣泛的知識,除了法律專業之外,尚有心理學知識、協商技巧、豐富的社會經驗等。在調解前應詳閱資料,以解決當事人紛爭為目的,評估個案以修復式、評價式或促進式調解方式為宜,在調解進程中交錯運用。調解時,以兩造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及理由分別協商,探測底線,尋找解決關鍵因素以勸諭讓步。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之預擬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並應明確可執行,但對於當事人非常在意的點,如無涉具體權益,為了便民及解決紛爭,王委員認為不妨放寬調解筆錄之記載;而對於改期續調,為節省時間,應作成建議方案,做為雙方下次續行調解之基礎。
王委員亦藉由案例,分享其調解經驗及溝通方式,加深與會人員的理解及實務運用,李錦美委員亦分享其參與調解之經驗。與會人員互動熱烈,收獲良多。
- 發布日期 : 112-02-24
- 更新日期 : 112-02-24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