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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明法律爭議

憲法法庭就證交法空白刑法案行言詞辯論

    【本刊訊】憲法法庭2月7日就證交法空白刑法案(110年度憲二字第67號)行言詞辯論,黃瑞明大法官主動依法迴避,由14位大法官出席審理。聲請人之代理人,關係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及其代理人,專家學者林超駿、郭大維、邵慶平、薛智仁教授及黃士軒副教授等到庭。

    本案爭點略以:(1)經濟刑法與一般刑法相較,其刑罰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及程度有無不同;(2)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43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與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等規定是否屬空白刑法,相關規定內容是否為受規範者可預見等;(3)司法院釋字第522號及第680號解釋有無補充之必要。

    聲請人、法務部及郭大維教授、薛智仁教授、黃士軒副教授均認為經濟刑法與一般刑法之刑罰明確性原則判斷標準及程度並無不同;而金管會主張如認釋字第522、第680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宜因經濟刑法之本質上因應資本市場變動之特殊性予以放寬、調和;薛智仁教授另表示,釋字第792號解釋確立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後,宜建立刑法明確性原則,變更釋字第522、第680號解釋。

    就本案爭點相關規定之合憲性審查部分,除聲請人等及林超駿教授認為違憲外,關係機關及專家學者多數意見認為合憲。其中,公開收購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聲請人等均主張此「預定於50日內取得」是否包含「預定於50日後取得」,主管機關之意見前後不一,受規範者實無法預見其意。林超駿教授從權力分立角度認為「股份比例」為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未以法律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授權亦不明確,且「預定於50日內取得」用語過於模糊,給予行政機關及法院過大詮釋空間,有違權力分立下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金管會主張受規範者為合理謹慎投資人,本案爭點相關規定均非空白授權,亦無誤認之情事。法務部及郭大維教授均認本案爭點相關規定已足使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可能受到處罰。邵慶平教授認為從證交法相關規範及立法目的觀之,「預定」用語實屬常見,「取得」應以交易日為準。薛智仁教授認與釋字第522、第680號解釋相較,本案爭點相關規定明確性較高,僅為專業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黃士軒副教授認為公開收購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已客觀、明確量化標準,且從事公開收購活動之群體較為限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多位大法官之提問,均經到庭人員詳予回應。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最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另指定宣判期日。

    • 發布日期 : 112-02-10
    • 更新日期 : 112-02-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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