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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修正
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加重罪責、建立防護網絡
【本刊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9條之4於2月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次修正,係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及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與人格權,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極大,僅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故增訂刑法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等方向,期有助於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之建立,並更加完善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相關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第10條,增訂第8項,明訂「性影像」之4款之定義。
(二)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1)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2)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3)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4)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年有期徒刑。
(三)修正第91條之1: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四)配套修正施行法第9條之4:明定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之施行日期,與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應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2-10
- 更新日期 : 112-02-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