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學術與實務交流

司法院辦民事證據能力等議題研討會

    【本刊訊】鑒於證據法則之專業性與複雜性,有關民事證據能力及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於實務上有深入探討之價值,司法院於7月13日上午假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舉辦「民事證據能力及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研討會」。由本院前秘書長范光群主持,政治大學姜世明教授擔任報告人,並邀請司法人員研習所呂太郎所長及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擔任與談人。
    姜教授以兩則疑為違法取得證據之案例為楔子,就「民事證據能力及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為專題報告。其先就德國及我國學說理論進展及實務見解分別闡述,並說明禁止使用違法取得證據之審查程序,應就被違反法律之規範目的、訴訟上利用該證據之程序利益進行利益權衡,如係對於個人基本權侵害之違法取證,原則應予禁止,例外以利益權衡,兼顧比例原則而承認其可利用性;如係違反一般法律之取證,則視其規範目的及違反之嚴重性而定。
    呂所長自日本判例實務之角度切入,舉出數則擅自錄音、竊取之文書經肯定為有證據能力之案例,日本多數學說認為:侵害人格權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我國實務上,有未經通話之他方當事人同意之電話錄音,原則上不得將其談話內容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之判決。

    之後,許教授認為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宜以解釋論來處理,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蒐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事實對象、蒐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來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而非一概肯定或否定其證據能力。最後,范前秘書長光群結語時,肯定本次研討會極具學術與實務交流之意義,對日後實務關於違法取證有無證據能力之發展,應有相當助益。

    • 發布日期 : 101-07-13
    • 更新日期 : 101-07-13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