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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講座

劉幸義教授談「法律之解釋與邏輯推論」

    【本刊訊】臺灣高等法院為增進法官解釋及適用法律之專業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日前邀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劉幸義教授主講「法律之解釋與邏輯推論」,由石木欽院長主持,司法院及轄區法院同仁踴躍參加。

    劉教授指出,法律之解釋係透過一個「流程」,而得到結論,此一流程稱為「方法」;「解釋」與「類推」雖可作為連續思考的流程,但觀念截然不同。就具體案件之確定事實,首應找出相關法條來適用,倘經「解釋」後仍無適當法條可資適用,始能運用「類推」。亦即「解釋」係於條文可能字義範圍內,釐清法律條文意義,不產生新的法則,因此可作為有利或不利於原告或被告之解釋。「類推」則是超出法律條文字義範圍,適用於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會產生新的法則,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上不可使用,但民法上則可。

    法律解釋的種類,依方法分,有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論解釋4種;法律解釋方法並無位階之分,但應以文義解釋優先,文義明確即可逕行適用,倘超出文義範圍,再運用其他方法。其次,法條與語言有密切直接關聯性,但因翻譯、語法或表達方式不同,難免出現僵化或文義生澀。法官適用法律,宜從多角度觀察,參酌國情、社會秩序及價值觀,綜合各領域專業而為判斷。而約定俗成的法律用語如過於陳舊(如牙保),應作必要之適度修正;外國法律對於我國雖無拘束力,但可作為法理或解釋參考。

    至於邏輯推論,劉教授說明法律3段式推論,大前提為法條,小前提為事實,結論為判決。其步驟應先確定事實,再找出可能適用之法條並解釋內容,判斷各事實是否包括於法律構成要件要素之內,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該判斷過程謂之「包攝」,應隨事實不斷釐清顯現,交互觀察及比較,並非固定不變。

    最後,劉教授也提醒,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應透過法律解釋與推論,綜合觀察判斷,縮小彼此歧見,讓裁判漸趨一致,以提高裁判品質及司法公信力。

    • 發布日期 : 104-01-09
    • 更新日期 : 110-10-13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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