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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法庭安全 司法院擬訂具體作為
【本刊臺北訊】司法院就日前發生律師及當事人遭對造傷害致死事件,擬訂法庭安全維護相關具體作為:
(一)依據司法院105年9月14日函頒之「法院安全維護改善方案」,落實安全檢查、法庭安全法警教育訓練等具體作為。
(二)家事事件遭言語或肢體暴力防範執行方式: 1.提供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以供當事人、關係人及證人反應安全需求,及早因應。 2.各地方(少家)法院均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中心),及由法警人員、司法志工提供保護。 3.法院對於未成年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指派社工陪同,被害人於法院審理時,得聲請親屬、社工等陪同在場。法院為維護被害人等安全,得令相對人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並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不同時間到庭、退庭或使用不同出入路線;請警察、法警等護送離開法院等安全措施。
(三)少家法院法官為保護被害少年、關係人等到庭之安全,得斟酌情形,事先安排法警協同至候訊室等候,及規劃出庭安全通道等措施。又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得請警察、有關機關或通知法警長派警協助,必要時並得指派法警維持秩序。
(四)加強法庭人員在職訓練,以事前擬訂安全措施,如法院得按照過往案例,審理前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高風險當事人特徵,以充分因應準備。
(五)已函各級法院,並副知律師公會,律師至法院出庭,如有安全疑慮,得請求法院協助。
(六)研擬修正法院組織法,明確規範法警必要時得對進出法院之人員為安全檢查及暫時保管等權限。
(七)自107年起逐年編列「司法人員安全設備維護購置經費」,支應各法院購置相關安全設備。
- 發布日期 : 106-09-22
- 更新日期 : 109-05-19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