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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選出110年下半年足資討論裁判1則
【本刊訊】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召開之民、刑事聯席會議,決議選出民事足資討論裁判1件:高雄高分院108年度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
裁判要旨略以: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受貨人為運送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就持有之載貨證券所載運送契約應一併適用之條款(即引置或引入條款),唯於明知或可得而知運送契約之內容,且未於其與託運人間之契約排除載貨證券將之引置或引入者,始受引置(或引入)條款之拘束。
- 發布日期 : 111-01-07
- 更新日期 : 111-01-07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