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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新紀元

憲法訴訟法歷經3年準備 111.1.4施行 持續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許宗力院長與「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與會貴賓合影

    【本刊訊】憲法訴訟法1月4日正式施行,司法院當日舉辦「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邀請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3位前院長,及現任、歷任大法官共同參與。

    許院長致詞表示,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不僅更加落實憲法審查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旨,也是在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強化大法官釋憲功能的殷切期望,真正落實釋憲權作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許院長說明大法官行使職權,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階段,大法官由立憲初期的「解答疑義」逐漸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朝向「保障人民權利」;82年憲法法庭的設立,更是我國釋憲制度走向司法化、法庭化的重大變革。大法官以會議審理案件、作成解釋的方式行使職權,歷經70多年,在今日憲法訴訟法施行之際劃下句點,並期許新制能無缺漏的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守護珍貴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翁岳生前院長致詞時說明憲法法庭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於同年12月23日針對政府公債問題,首次進行言詞辯論;此後多件言詞辯論案都影響深遠。今日起大法官將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解釋權,維護其司法機關應有之「法院」或「法庭」的型態,相信可以增強人民對大法官作為釋憲機關,行使司法權功能之信賴。

    賴英照前院長則表示,憲法訴訟法施行的重點在於自德國引進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制度施行初期,外界不免有所疑義,也需要調適的時間,期許透過實務運作,可以使理論與實務逐漸磨合,並消弭外界的疑慮。

    賴浩敏前院長亦期許釋憲制度的司法化、裁判化、法庭化、訴訟化,能更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繼續發揮憲法守護者的角色。

    許院長另介紹新制內容及特色,並特別說明裁判憲法審查並非第四審,而是類似再審、非常上訴之憲法訴訟上特別救濟途徑。藉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基本權保障、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成為訴訟攻防的日常,進而內化為司法的基因。而憲法訴訟新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法制工作上,完成訂定、修正11項子法及6項行政規則;於輔助大法官組織編制上,釋憲幕僚單位的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比照法院建置相關法院化空間,並逐步進用研究法官、大法官助理、書記官等;在電子資源上,全面依憲法訴訟所需相關功能再造憲法法庭網站。配合新制,新製成之與5院規格相同之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審判長印信,於展示後正式啟用。

    另外,考量憲法訴訟法新增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參酌德國法制者甚多,為使國內能瞭解德國憲法審查最新發展趨勢,司法院特與德國Nomos圖書出版公司簽訂授權契約,由臺灣大學林明昕教授擔任翻譯小組總召集人,完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譯書,於同日發表,期許該書能提供我國釋憲實務與學術在憲法訴訟程序的比較法參考。

    • 發布日期 : 111-01-07
    • 更新日期 : 111-01-07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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