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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分院邀陳運財教授談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二審上訴

    【本刊臺中訊】為使同仁熟悉國民法官法理念,臺中高分院日前邀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主講「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第二審上訴」,由高金枝院長主持,配合防疫規定,僅開放該院庭長、法官40人與會。

    陳教授從「國民法官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否上訴」、「如得上訴,第二審是否維持覆審制」、「如不宜採覆審制,則上訴審審理結構為何」、「國民法官法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應否適用或準用第一審之相關規定」、「國民法官法第90條至第92條之特別規定」、「上述特別規定是否侵害當事人上訴權益」等6面向分別說明。

    陳教授首先闡述國民法官法庭之審判,仍可能發生職業法官關於證據調查必要性、證據能力及訴訟程序之裁定或法令之解釋有誤、或法庭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及量刑顯然不當之情形,基於維護正當法律程序以發現真實的目的,仍應由上訴審法院予以妥適審查。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前提下,上訴審不宜採取覆審制,因採取覆審制,將造成「專業判斷」優先於國民參與判斷之疑義。若不宜採取覆審制,則對於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判斷,不應差別適用不同之上訴救濟程序,以免造成上訴權之差別待遇,在一體適用第二審事後審制下,上訴審應尊重國民參與審判之判斷內容。

    陳教授接著說明國民法官法第90條至第92條說明「事後審查」與「限制續審」之上訴機制,且依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442號解釋有關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性質為合理規定之意旨,認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未侵害當事人上訴權益。另外,陳教授也認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第二審程序不應適用或準用第一審之相關規定,否則易生實務運作之困擾。

    陳教授也表示,當事人或辯護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書狀中分別援引訴訟之紀錄及原法院經證據調查之事實,具體指摘國民法官法庭之判決。同時就第二審法院準備程序期日前之審查、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審判範圍、職權調查之界限、國民法官法第92條之解釋與適用;以及上訴雖有理由,惟該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並不影響於判決者,是否應予撤銷;撤銷發回或移送後之第一審審理程序等詳細解說。

    • 發布日期 : 110-09-10
    • 更新日期 : 110-09-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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