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草案 由強制處分庭審理監護處分案件
【本刊訊】司法院4月15日召開第192次會議,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15條修正草案,與行政院送會銜之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及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15條修正草案
為使罹患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被告,能在具有專業相當的法官審核下,即時接受治療或保護,以保障其權益,並兼顧社會安全防護需求,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將偵查中監護聲請案件之審核,在設有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改由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以因應需即時審核的司法業務需求,提升專業效能。
司法院於109年12月28日第188次會議中通過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10章之1「緊急監護」章(已於3月23日提請立法院審議),新增「監護處分」,就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為治療、保護之處分。鑑於偵查中監護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因涉及認定刑事被告是否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需否對其進行治療或保護處分之判斷,具有時效性、專業性與中立性之要求,故修正法院組織法,在設有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改由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
另修正第115條,將原規範施行日之規定移列至該條,與現行該條文第2項合併規定,明定為公布日施行。修正草案將儘速提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送會銜之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
鑑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能力顯著降低者,或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其監護期間均為5 年以下,未能因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無法施以監護,而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行政院修正刑法第87條、第98 條,定明延長監護期間及定期評估之規定。司法院認草案欠缺避免監護處分變相成為長期或終身監禁之配套規範,存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疑慮,另草案應重視現行規定監護處分僅得於刑前或刑後執行,無法因應受刑人假釋期間之監護需求,存有社會安全漏洞之疑慮,及未能配合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並送立法院審議中之緊急監護法案而為修正等考量,於院會通過後函復行政院會銜時加註意見。
◆行政院送會銜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刑法第185條之4就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其刑度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違憲並失其效力。行政院爰修正刑法第185 條之4 ,將所定「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另將處罰之刑度依其情節予以區分。司法院對修正草案未能明確本罪名之規範目的,與釋字第777號解釋建議修法方向不符,且導入無過失致人傷害、重傷害或死亡之構成要件等,存有疑義,於院會通過後函復行政院會銜時加註意見。
- 發布日期 : 110-04-16
- 更新日期 : 110-04-16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