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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適解決紛爭

司法院致力民事訴訟法多面向研修 提升審理效能保障私權

    【本刊訊】為增進民事訴訟之審理效能,達成提升整體審判效率,儘速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目標,司法院長期研修民事訴訟法,期能更透明、公平、有效率的解決民事紛爭。「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原則每月召開2次會議,持續進行各項修法議題的討論。

    已研擬修正草案包括:

    一、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為建立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司法院前已研修完成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司法院重新檢視原草案內容,除已再研擬完成「程序簡化及個案濫訴防杜」部分之條文,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外,其餘研修進度如下:

    (一)強化事實審功能部分

    先就使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部分,提出修正草案,計增訂第39條之1至第39條之12、第115條之1、第264條之1至第264條之4,並修正第270條、第444條之1、第444條之2、第446條、第447條等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引進各類專家參與程序;明揭法院應公正進行訴訟程序,力謀迅速及經濟之指導原則;明定法院及當事人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以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以及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並將上訴理由之提出作為上訴程式要件等。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金字塔型制度之型塑部分

    為建立第三審應為嚴格法律審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研議增修相關條文,包括:充實訴訟代理制度,採律師強制代理,並修正特別代理人規定;統一所有事件第三審上訴及抗告之要件,限縮第三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以貫徹嚴格法律審之功能,並簡化第三審裁判書之格式;與再審制度之變革等,草案刻正研議中。

    二、保障弱勢權益部分

    為貫徹對弱勢者權益之保障,研議修正第114條之1,明定受訴訟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減輕或免除;另修正第207條,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格權。

    三、訴訟救助部分

    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司法院檢討訴訟救助規定,研修重點包括:(1)修正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及例外情形;(2)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得供釋明與處罰之情形;(3)駁回訴訟救助,不得聲請再審及不得更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情形。(4)就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聲請訴訟救助,於民事訴訟法為具體之銜接規範。草案刻正研擬中。

    四、訴訟費用、不作為訴訟等部分

    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公平正義,刻正檢討訴訟要件及訴訟費用相關規定,就提起不作為訴訟之要件及訴訟費用之明確化進行研修。

    • 發布日期 : 110-04-09
    • 更新日期 : 110-04-09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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