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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刑事訴訟制度

交付審判研議會討論適用條件、轉軌模式等

    【本刊訊】司法院7月24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由林輝煌秘書長、刑事廳彭幸鳴廳長先後主持,討論修法方向及內容。

    刑事廳依前次會議討論意見,研擬改採「准許提起自訴」模式之修正草案初稿:於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後,並非直接發生訴訟繫屬效力,而得由告訴人視個案具體狀況決定是否提起自訴。

    與會委員多贊同轉軌至自訴制度之修法方向,惟就應否擴及於非告訴人之被害人,及應採「准許提起自訴」抑或「視為提起自訴」模式等,尚有不同見解。

    關於應否擴及於非告訴人之被害人部分,有委員主張為貫徹監督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精神,應將非告訴人之被害人亦納入新制之適用範圍;惟另有委員認為若將非告訴人之被害人納入,可能混淆告訴、再議及交付審判以告訴人為程序主體的既有體系,亦可能使被害人產生不循告訴程序以規避再議之動機。

    關於應採何種模式部分,委員認為各有優劣。從救濟效益以觀,「視為提起自訴」較為直接;惟自審查門檻及被告地位安定性而論,「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門檻較低而有利於告訴人,且尊重告訴人意願,另被告亦不會僅因法院之裁定,即從不起訴處分之對象突然轉變身分為刑事審判之被告,而享有較高之地位安定性。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併擬「准許提起自訴」與「視為提起自訴」2種版本之修正草案初稿以續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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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7-31
    • 更新日期 : 109-07-3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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