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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刑事被害人保護新制專區上線 平易圖文解說

    刑事被害人保護新制宣導圖

    【本刊臺北訊】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的新制,已於109年1月公布施行,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之保護措施;並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同時也增訂修復式司法程序等機制。司法院為加強宣導新制,於網站設立被害人保護專區(司法院網站/主題資訊/刑事/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上傳「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一般保護篇」、「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訴訟參與篇」2款圖文懶人包,以象徵保護、友善被害人訴訟程序且平易近人的huhu熊形象(huhu,台語「惜惜」之意),傳達被害人保護之意旨。

    被害人保護新制,包含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保障被害人閱卷、通知等權利」、「增修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等事項;並參酌社會長期累積的被害人保護共識,形諸法條文字而成,朝向建構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與適時反映被害人觀點及意見的訴訟程序方向前進。

    被害人保護新制大致可分成2部分,第1部分為不分案件類型均可適用的「一般保護被害人規定」,其中包括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考量被害人的情緒穩定而增訂開庭時的陪同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或旁聽人隔離之遮蔽措施;以及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式司法的規定,透過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之間的溝通對話,讓加害人認知到犯行的影響,除了幫助修復被害人的情感創傷,也有助於避免加害人再犯。

    新修正條文規定,於調查、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必要時提供被害人與被告或第三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以及於被害人同意時,除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之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例如好友、伴侶等),亦得在場陪同被害人。另外,檢察官於偵查中及法院於審理中,均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共同聲請,轉介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由專業之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第2部分是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設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於審判中可以在選任或指定律師的協助下,到場參與訴訟的進行,並透過獲知卷證內容,瞭解案件的偵辦過程及結果,進而能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欲藉由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措施,強化被害人於訴訟程序之主體性,及維護其尊嚴與需要,進而提升對於刑事司法之信賴,並維持刑事訴訟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俾確保刑事訴訟之公平性及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

    考量司法資源有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僅適用於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人身法益較為重大之刑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刑事特別法案件。原則上由犯罪被害人聲請,但若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聲請;或由相關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訴訟參與人具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之權利,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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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22
    • 更新日期 : 109-05-25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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