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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制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 5.12修正 7.17生效

    【本刊訊】為因應職務法庭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以及法官法第59條之5第1項之審結規定,司法院5月12日修正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並增訂上訴、抗告案件之辦案期限,以資適用。修正重點有:

    一、通知法官及其審判長促請注意部分,增訂上訴及抗告案件逾4個月者,經行言詞辯論之上訴案件及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5個月者,列冊通知。

    二、增訂上訴案件逾1年、經言詞辯論者逾1年4個月者;抗告案件逾7個月、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1年者,列為遲延案件陳報司法院。

    三、增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得抗告之裁定,因抗告結果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者,其抗告之期間」,視為案件不遲延。

    四、增列娩假、懷孕滿20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42日等情事,為辦案期限應予扣除再接續計算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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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15
    • 更新日期 : 109-05-15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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