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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修正前刑訴法348條2項「有關係之部分」 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部分不適用之 合憲

    【本刊訊】憲法法庭115年5月8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案由摘要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認終局判決及所適用的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與實質援用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不適用之,就此而言,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關於「起訴事實中有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者,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之諭知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有關係(即無罪)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自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部分,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判決理由要旨

    一、不告不理原則為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的重要原則

    為保障被告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受審的訴訟權,俾使其得預測審判範圍而於訴訟上充分防禦,刑訴法採不告不理原則,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或未經上訴的部分審判,否則即為就未受請求的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檢察官就起訴的犯罪事實如何評價不拘束法院

    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為法院審判的對象,有拘束法院審判範圍的效力。至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如何評價,檢察官固應於起訴書中記載,但不拘束法院。法院仍應依刑訴法及刑法規定判決,於認定犯罪成立時,得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所應適用的法條,不受起訴書記載該數罪間是否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的法律見解所拘束。

    三、上訴的效力不及於未上訴的無罪部分

    基於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以及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則,上訴的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之,法院僅於上訴範圍內為審判。惟如判決的各部分因在法律適用上不得歧異或矛盾而具有審判上無從分割的關係,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的部分,始為上訴效力所及而成為上訴審審判的範圍。判決的各部分是否有審判上不可分的關係,應以原判決的判斷為基礎,依當事人聲明上訴範圍決之,而非依上訴審審判的結果決之。於檢察官以被告觸犯數罪,且此所犯數罪間,有刑法第55條所規定想像競合犯關係而起訴的情形,若原判決亦判斷該起訴的數罪均成立犯罪,且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者,僅能就該數罪從一重處斷。如當事人對於其中一部犯罪上訴,上訴效力及於其他犯罪,上訴審法院應就該數罪一併審判,否則可能發生該原應從一重處斷的數罪,卻由不同法院就各部分作出數個有罪判決,違反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的規定。若原判決判斷各罪均無罪,或其中有成立犯罪者,有不成立犯罪者,法院仍應分別為有罪、無罪判決。此時,原判決判斷無罪部分,與其他無罪或有罪部分即無想像競合犯的關係,檢察官本得就此判斷聲明不服,而對於全部判決上訴,由上訴審法院就該數項罪名全部審判。若非如此情形,則不問原判決是認定起訴之數罪全部無罪,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上訴,或原判決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或被告僅對有罪部分上訴,均足認當事人就該無罪而未上訴的部分並無不服,依不告不理原則,不應成為上訴審審判的對象。

    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立法目的在避免判決的各部分有審判上不可分的關係時,如分別判決確定,將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矛盾或無法就被告犯罪行為為整體評價,故必須由上訴審一併審判。檢察官起訴被告觸犯數罪名,如法院判決認為該數罪間無想像競合犯關係,而為全部無罪或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的判決,當事人就原判決關於無想像競合犯關係的判斷並無不服,僅就該數罪名中有罪或無罪的部分上訴,此時該未經上訴的無罪部分,即非與上訴部分「有關係」,上訴效力自不及未上訴的無罪部分,否則顯然無視於當事人上訴的意思,致上訴判決的範圍逾越當事人的上訴範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對於被告造成裁判的突襲,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侵害被告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至於原審判決認定免訴、不受理等部分,是否與已上訴部分為「有關係」的部分,不在本判決審查範圍內。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與此相關之見解,無異承認上訴審法院得逾越當事人的聲明而為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造成對於被告的裁判突襲,且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意旨。

    完整判決書請見憲法法庭網站

    • 發布日期 : 115-05-11
    • 更新日期 : 115-05-1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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