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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商業法院邀何信慶院長主講「大法庭制度與刑事案例研討」

    【本刊新北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邀請臺北地院何信慶院長以「大法庭制度與刑事案例研討」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何院長首先說明最高法院過去統一法律見解之判例、決議制度,因存在不符權力分立原則及合憲性爭議與質疑,直至108年7月4日施行大法庭制度,成為目前個案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最高法院大法庭提案機制有各庭自行提案及當事人聲請提案2種,前者又分為歧異(積極、潛在)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後者則僅在促請法院注意,並無拘束之效力。審判庭所受理之個案,於符合提案之積極條件下,應依法定方式向各庭徵詢是否同意該庭所擬採取之法律見解,受徵詢各庭如均同意徵詢庭之法律見解,即無提案至大法庭之必要;反之,受徵詢庭有不同意見者,徵詢庭如認有提案之必要,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由大法庭評議是否受理。大法庭之裁定係針對提案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僅對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提案庭依循大法庭見解作成之本案終局裁判,才是最高法院之裁判先例。

    何院長接著說明刑事大法庭運作迄今之成果,其中就犯罪利得(沒收)之計算,即法人因其代表人等犯罪而取得之不法利得,應否扣除5%之加值營業稅(108年度台聲字第108號「頂新案」),提案庭採「相對總額原則(兩階段計算法)」見解,經徵詢各庭後,有採「相對總額原則(兩階段計算法)」或「總額原則 (不扣除成本)」,因僅法律見解說理歧異,法律爭議結論並無不同,認無提案義務,而予以撤回,並成為現今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兩階段計算法)」見解之基礎,極具代表性意義。另首件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涉及參與犯罪組織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車手是否併宣告強制工作爭議,大法庭本於合憲性之目的限縮解釋,調和法規範價值體系間和諧,以減少矛盾衝突,作成法院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見解。又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加重數量)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二罪間之法律適用,大法庭維持最高法院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之法規競合見解(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

    本次演講透過何院長詳細解說,有助於法官充分瞭解刑事大法庭運作實況與作成個案法律見解之背景,並就與會法官提問之營業秘密資訊沒收、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等問題詳加說明,雙方互動熱烈,與會法官均感受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5-02-10
    • 更新日期 : 115-02-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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