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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制度

司法院召開國民法官業務聯繫會議 強化程序安定

    【本刊訊】國民法官制度自115年起擴大案件範圍,將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納入國民參與審判範圍。為持續精進審判實務並強化程序穩定性,司法院於1月29日召開「國民法官業務聯繫會議」,由刑事廳李釱任廳長主持,邀請全國一、二審法院辦理國民法官事務之庭長、審判長、法官與會,針對制度運作經驗進行深度交流。

    本次召開會議之緣由乃因實務上對國民法官法第6條「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規定適用基準寬嚴不一,據此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具體建議司法院應聽取各級法院法官意見及召開審檢辯專家諮詢會議,並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增訂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具體適用基準。此外,鑑於實務上因被告為外國人士,基於雙向通譯曠日廢時,且難以確保通譯品質等因素,有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本次會議亦特別分享彰化地院如何利用「雙通譯」搭配「無線傳譯科技設備」進行外國籍被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經驗。

    會議中,與會者均踴躍分享實際操作適用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之實務經驗,針對「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量刑無重大爭議」、「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法律要件提供寶貴意見,並分享如何透過慎選證據,妥適為證據裁定及擬定審理計畫,在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及證據整理,俾使審理程序之證據調查及辯論能夠有效集中爭點,促進訴訟之順暢進行。

    針對如何建立全國一致性的操作基準之議題,與會者多贊同於施行細則內增訂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適用基準,應有助於減少實務法律適用之分歧,且均積極對未來施行細則之擬定方向提供建言。對此與會者多肯認國民法官法第6條並未賦予當事人或被害人家屬有程序選擇權,且應在兼顧法官審判獨立之前提下訂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適用基準。

    此外,鑑於國民法官制度自115年起擴大案件範圍,與會者提及為因應重大貪瀆案件等案件已成為國民參與審判之適用範圍,協助法官對國民法官說明複雜之法律概念,善盡訴訟上照料義務,有必要針對重大貪瀆案件等案件建立法律概念之說明指引,且對彰化地院以雙通譯及無線傳譯科技設備克服外籍被告法庭傳譯問題之實踐案例持肯定立場,並認為若能推廣落實此作法,應有助於降低實務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情形。

    為使實務對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適用能夠符合國民法官法之制度本旨,避免相同類型案件僅因法院裁定基準不一,適用不同程序,不當影響國民參與審判之權利,司法院期能透過在施行細則建立具體及明確之適用基準,協助法官兼顧個案審判之實際需要及國民法官之制度本旨,進而提升實務操作的一致性與程序安定性。此外,司法院亦將致力提供第一線同仁充足的行政支援,期盼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讓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更加順暢,深化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

    • 發布日期 : 115-02-06
    • 更新日期 : 115-02-06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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