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邀陳忠五大法官講授「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本刊高雄訊】為增進同仁民事審判專業知能,高雄高分院日前邀請司法院陳忠五大法官主講「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法學方法論的反省」。
陳大法官首先認為,實務工作者面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時,不能只依循一種學說或國外見解,而應結合制度背景與本土化思維,就我國債法體系與具體事件類型,謹慎分析及判斷責任歸屬與法律效果。
在理解競合問題時,陳大法官指出,須先從「事件類型」切入。常見的3大類型包括:(1)侵害給付利益事件,(2)侵害物之完整性事件,(3)侵害人身完整性事件。這3類事件往往同時涉及契約義務與一般侵權規範,如何從保護法益角度辨識侵害內容、並妥善處理請求權的交互作用,是實務中常見的挑戰。
接著,陳大法官闡述3大主要學說及其利弊:(1)法條競合說:重視維護契約特別性、保障當事人間信賴,與避免投機行為;但可能限制了債權人救濟途徑,對債權人的保護不足,並造成與第三人間之不合理差別。(2)請求權自由競合說:主張放寬債權人請求救濟管道,使其可依最有利途徑主張權利,減少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惟可能破壞契約特別性,鼓勵投機僥倖心態,使契約義務與風險負擔遭到架空。(3)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為目前多數的有力說,是最具實務說服力之見解。此說兼顧保障債權人與維護契約特別性,避免濫用請求權;惟彼此作用後未必對債權人最為有利,且侵權責任仍無法作用於契約責任,不容易調和兼顧,潛在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仍需注意,應謹慎操作、妥慎拿捏。(4)請求權競合說相關裁判近年已逐漸增多,但多數裁判並未明確指出係採自由競合或相互影響。陳大法官做實務的總體分析,說明如何區分不真正的請求權競合與真正的請求權競合,並就3類不同事件類型,提出實務裁判說明,並簡評利弊得失,提供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的重要思量與參考。
在方法論之外,陳大法官亦指出競合問題需「現代化」思考,尤其是契約與侵權體系間存在之不必要差異,應透過解釋論或立法論加以消弭。例如民法1999年債編修正,新增第227條之1,即是讓債務不履行準用侵權責任相關規定,消除兩責任間的差異。
陳大法官另提到消滅時效的改革方向。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消滅時效,原則上一致化,是立法趨勢,也是修法方向。若修法通過,將可消除兩者間沒有實益的差別待遇,並回應被害人在不同責任基礎間的選擇困境,具有重要制度意義。
最後,陳大法官以「精緻化操作」提出未來展望,學說與實務有必要增進彼此相互理解、加強對話,以豐富經驗之累積。實務裁判應平衡理論與操作,視事件類型、調整處理策略,盡可能消除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間不必要的差別待遇、減少沒有實益的區別,確保在司法實務中精緻競合。
- 發布日期 : 115-01-30
- 更新日期 : 115-01-3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