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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審判知能

新北地院邀郭光興前法官解析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審理實務

    【本刊新北訊】為提升同仁對於家事訴訟審判之知能,新北地院日前邀請郭光興前法官講授「家事事件審理實務-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為中心」。

    郭前法官首先自理論與實務判決之視角,分析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並就當事人聲明不當及被請求一方死亡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以及如何行使闡明權等議題,分別予以探討。

    其次,郭前法官就夫妻間贈與之房地(供夫妻與家人同住)是否屬於夫或妻之婚後財產而得以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標的範圍,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所謂「調整」分配額,是否包括「酌增」請求一方之分配額等議題,分析學說及實務判決見解。郭前法官復自法學方法論之角度,強調法條規定之文義可能因立法疏忽或過於廣泛,而應適度予以類型排除或限縮解釋,不能過於執著於法條之形式文義進行法律評價,進而就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列入分配標的之「無償取得之財產」為「目的性限縮」,將夫妻間贈與以供夫妻與家人同住之房地之類型予以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就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所謂「調整」分配額為「限縮解釋」,將其文義侷限於其核心部分即「酌減」之意義。

    最後,郭前法官針對夫妻之一方死亡所生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案例內涵區分為8個層次之議題予以闡述:(1)生存配偶是否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死亡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債務?(2)是否有「先清算夫妻財產,再進行遺產分割」之法理依據?(3)死亡配偶之遺產總額之計算,是否應先扣除生存配偶所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4)繼承人相互間對於剩餘財產分配債務,是否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割裂定性之法理依據何在?(5)生存配偶所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是否得自遺產中予以優先減扣清償?(6)生存配偶之權利、義務發生混同與否?(7)生存配偶之權利、義務發生混同與否衍生之繼承人外部與內部關係為何?(8)生存配偶是否得請求其他繼承人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債務?

    郭前法官透過實務運作與法理分析之視角,闡析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及配偶一方死亡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事由所面臨之法理與實務課題,並和與會人員交流互動,課程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5-01-16
    • 更新日期 : 115-01-16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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