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提升專業知能

臺南高分院研習信託詐騙案例 強化對該類案件識別及應對能力

    【本刊臺南訊】隨著理財觀念逐漸深化,信託制度已成為民眾資產規劃之重要工具,同時亦成為詐騙集團操弄法律的新手段。為強化對該類詐欺型態與制度風險的識別及應對效能,臺南高分院日前邀請台北富邦銀行黃啟州資深經理以「信託詐騙案例解析」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張季芬庭長主持。

    黃資深經理首先自信託的基本架構出發,引據信託法第4條規定說明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為信託時,必須踐行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之公示程序,因此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務必留意土地所有權狀下方「信託財產」、土地登記謄本「登記原因:信託、信託財產、委託人」等註記,以明真正權利歸屬,保障自身權益。

    黃資深經理接續以實務案例,說明常見利用信託詐騙之案例態樣,並提出防範之道:

    (1)先貸款再信託:房屋所有權人於有房貸情況下,再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地下錢莊進行貸款,地下錢莊為保障該筆債權而要求該屋辦理信託,並於借貸雙方信託契約敘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管理、運用、處分的權利」。地下錢莊依此信託先將該屋以房貸及再貸款之總額(低於市價)售予事先安排之買方,所獲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貸款者實際分文未得),之後再將該屋以更高價轉售套利。黃資深經理建議在信託契約對於受託人之運用決定權條款,應增列「悉依委託人之指示」等限制用語,杜絕受託人惡意處置信託財產。

    (2)先信託再出售:甲將不動產信託予乙,由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乙將之出售給丙。此模式可能被運用於洗錢操作中,如甲以不法資金購置不動產,利用信託方式出售,並將所得回流給受益人,完成犯罪所得的移轉。黃資深經理認為丙可請求塗銷信託,逕向甲購買不動產,若無法塗銷信託,則於買賣契約明訂價金逕付予甲,如乙堅持以受託人身分收款,買賣契約載明乙係本於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收取價金,其應按信託契約將款項交付受益人。

    (3)禮券信託:禮券預收款信託係發行業者以消費者預付款或自有資金為自益信託,常見業者於倒閉前終止信託取回財產,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現行制度改為業者即使更換受託銀行終止信託,仍無法取回款項,並於發生歇業等事由時,受益權轉為歸屬禮券持有者。黃資深經理提醒,購買禮券後應儘速使用外,亦可依禮券所載資訊,至銀行網站查詢是否已交付信託。

    (4)預售屋不動產開發/價金信託:在現行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中,「價金返還之保證」對消費者最為有利,「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雖能確認信託專戶專款專用,卻無法給予交屋之保證,而「同業連帶擔保」則缺乏專款專用監管機制,若建商惡意挪用消費者繳付的資金,風險將大幅增加,消費者在簽約前應詳加審閱契約內容與擔保方式。

    此外,黃資深經理提及其辦理遺孤信託之經驗,強調「監護權」與「財產權」分立的重要,建議取得失親孩童監護權之一方,可另行設立財產信託,並由他方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及孩童最佳利益行事,以防止資產遭不當挪用;此模式亦可作為處理離婚事件之參考。

    黃資深經理最後指出,信託制度本應為財產管理與法律保障的重要工具,一旦遭不法濫用,將損及民眾權益,並動搖法律信賴與制度根基。因此,司法不應僅是防詐的最後防線,而應準確辨識信託法律關係的真偽、洞察交易背後的實質意圖,成為遏止詐騙的關鍵前線。

    • 發布日期 : 114-08-22
    • 更新日期 : 114-08-2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