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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制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8.6施行 司法院修正相關法規
【本刊訊】為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使其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於113年8月7日制定公布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經行政院於114年8月8日令定自114年8月6日施行,司法院乃配套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自8月6日生效。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明定,軍人權益救濟事項,應遵循復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決定。復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為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其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審理。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於行政院令定該法施行日後,即配套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明定有關行政法院與勤務法庭發生審判權爭議、承審事件範圍,以及相關程序事宜,供實務運用參考。
此外,配合同日施行之新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司法院亦修正「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刪除第12點,以符新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4-08-15
- 更新日期 : 114-08-15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