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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被害人訴訟權益

刑訴法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相關條文施行逾5年 司法院穩健落實各項措施

    【本刊訊】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相關條文,於109年1月公布施行,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之保護措施,並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同時也增訂修復式司法程序等機制。條文施行迄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數逐年增加,109年至114年4月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准許之案件數分別為588件、238件,平均准許之比例高達 77%、88%。

    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犯罪被害人或其他聲請權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倘經法院准許,訴訟參與人即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期日受通知及到場、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而享有程序主體權(同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 47)。縱非屬訴訟參與案件範圍之被害人,仍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344條第3項請求檢察官上訴等規定,暨隱私保護、隔離措施、陪同在場、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等一般性保護被害人之規定(同法第248條之1至第 248條之3、第271條之2至第271條之4)。

    為落實相關規定,司法院製作「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等資料,並適時修正,以符實務所需;另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增加隔離之遮蔽措施、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桌位;配合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之規定,訂定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供實務參考,並與法務部合作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利被害人查詢。司法院亦函請各法院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為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善盡被害人訴訟參與時之訴訟照料義務等。於個案中,法院會主動對被害人寄發訴訟參與權益相關告知資料,俾適時告知相關保護措施及得行使之權利;且特定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具狀聲請,便可隨時於「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查詢案件進度、強制處分及裁判結果或受通知。又法院亦會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等規定,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得申請法律扶助,或向其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並告知相關程序及權利。

    此外,司法院為增進法官對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的了解,持續由法官學院安排相關課程,於109年6月至114年6月間所開設關於被害人保護之課程共53場次,總參訓人數超過2,500人次。司法院網站亦設有宣導專區(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除有制度說明及權益告知書之中、英文版本外,並有圖文懶人包,供民眾更容易理解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之內容。

    刑事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旨在建構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並適時反映被害人觀點及意見的訴訟程序,司法院未來將持續精進相關作為,形塑符合我國國情及文化的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以維護被害人之訴訟上權益。

    • 發布日期 : 114-08-15
    • 更新日期 : 114-08-15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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