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分院、新北地院分邀張競文法官、鄧學仁教授談家事財產訴訟相關議題
【本刊臺中訊】臺中高分院日前舉辦法官在院研習講座,邀請最高法院張競文法官講授「家事財產訴訟事件常見問題及實務見解」,由陳賢慧院長主持,該院及轄區地方法院庭長、法官參與踴躍。
陳院長致詞時介紹張法官,在家事事件領域具備深厚實務經驗,曾主編「法官辦理家事事件手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官助理業務手冊-家事非訟事件篇」,對家事訴訟與非訟程序均有深入研究。
張法官逐一分析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型態,並提及當事人適格問題,及引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詳細分析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基準時點、剩餘財產認定範圍、婚前財產之舉證責任歸屬、婚後財產之判定。就遺產分割等家事繼承案件,介紹多則最高法院見解,作為裁判參考;亦針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案件類型,分析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及受益繼承人辦理遺囑繼承登記而侵害特留分之區別,並闡述行使扣減權之效果。
與會法官踴躍提問,張法官亦以其豐富實務經驗逐一回應,現場交流熱烈,參與人員表示收穫良多。
【本刊新北訊】新北地院日前舉辦家事專業調解委員研習課程,邀請鄧學仁教授講授離婚及贍養費制度等相關議題,士林、臺北、桃園地院調解委員及新北地院同仁共同參與。
鄧教授首先討論婚姻制度變革,包含通姦除罪化、損害賠償及有責配偶得請求離婚所衍生之問題,另介紹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後,目前相關修法討論之重要面向,並參考德國及瑞士等國對於離婚的規定,討論未來離婚制度修正的相關議題。
鄧教授接著指出,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然鑑於贍養費之目的,主要在於扶養義務之延伸或工作勞動損失之補償,不應以判決離婚為限,又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不免流於主觀,應考量贍養費之本旨加以明確規範。
最後鄧教授表示期待透過強化揭露夫妻財產之義務,扶養費的履行確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落實子女會面交往,及離婚登記應同時註記子女扶養、親權與會面交往等事項,以健全離婚制度。
本次研習讓與會人員對於離婚及贍養費之未來修法可能趨勢有更深入之了解,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4-08-08
- 更新日期 : 114-08-08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