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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數據分析

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出爐 俯瞰制度施行現況

    【本刊訊】司法院日前公布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該報告歸納、整理、分析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實務數據,除作為制度成效評估之實證基礎外,亦供社會各界掌握國民法官制度施行首年之運作情形。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實施狀況概要

    (1)112年度新收件數為108件,終結件數為25件,包含經國民法官法庭終結之13件(112年度經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者有16件,惟於112年底前案件終結者為13件)及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12件(112年度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裁定數為15件,惟於112年底前案件終結者為12件)。

    (2)新收被告人數為195人,終結被告人數為44人,包含經國民法官法庭終結之13人(112年度經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者有16人,惟於112年底前案件終結者為13人)及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31人。

    二、國民法官選任情形

    (1)112年全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為131,988人,經各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造具複選名冊為118,939人。

    (2)由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彰化、橋頭、基隆及金門等8所地院抽出個案候選國民法官3,240人,經法院檢核後除名209人(75人不符合擔任國民法官資格、134人自我申告調查表表明無參加意願),因住居所不明而不予通知者為38人,已達所需人數而無庸通知者為130人,實際寄出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之候選國民法官為2,863人。

    (3)選任程序實到候選國民法官為1,080人,經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319人,其中法院依職權裁定不選任者為14人,依聲請附理由裁定不選任者為26人,依聲請不附理由裁定不選任者為100人,有法定事由陳明拒絕被選任者為179人;選任出國民法官96人、備位國民法官56人。

    (4)審理程序中經法院依職權解任及聲請辭任獲准解任者,各為1人。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情形

    (1)112年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計15件,罪名別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之6件最多,准許事由則以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8次最多。

    (2)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並宣判之16件案件,均有召開至少1次協商會議。其中有13件於第一次審理期日前有對被告作出強制處分,1件由檢察官聲請對被告發動暫行安置,1件於法院收案後實施鑑定,鑑定類型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鑑定」及「刑法第57條第4至6款、第10款量刑前情狀鑑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計有7次聲請調查新證據,6次經法院准許。

    (3)調查罪責證據平均時間為151.4分鐘,調查科刑證據平均150.6分鐘;被告認罪之案件,調查罪責證據平均114.5分鐘,調查科刑證據平均170.7分鐘;被告否認之案件,調查罪責證據平均311.0分鐘,調查科刑證據平均63.3分鐘。

    (4)訊問被告時間平均為85.0分鐘,被告認罪之案件,訊問被告平均時間為80.2分鐘,被告否認之案件為105.7分鐘。

    (5)罪責辯論平均時間為85.2分鐘,科刑辯論平均時間為66.4分鐘;被告認罪之案件,罪責辯論平均時間為76.5分鐘,科刑辯論平均68.9分鐘;被告否認之案件,罪責辯論平均122.7分鐘,科刑辯論平均55.7分鐘。

    (6)被害人家屬聲請訴訟參與者合計22件,均經法院准許訴訟參與。

    (7)評議時間平均為322.3分鐘,被告認罪案件平均367.7分鐘,被告否認案件平均125.3分鐘;評議程序平均休息次數為2.4次。

    (8)統計至112年12月31日,有8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至第二審。

    四、其他

    就國民法官等人之照料措施,參與審判前、審判中心理建設課程或會議者為99人,參與審判後減壓活動或課程者為40人。112年度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申請使用心理支持、家屬照護或臨時托育等方案。

    完整報告公告於國民法官網站「成效評估」項下,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下載瀏覽。

    • 發布日期 : 113-08-30
    • 更新日期 : 113-08-3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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