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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憲法訴訟異議書

書狀名稱 撤回憲法訴訟異議書
相關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5項
使用說明 相對人對於撤回有異議者,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自該期日起1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相對人未到場或聲請人係以書面撤回,自言詞辯論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檔案下載 撤回憲法訴訟異議書.odt
撤回憲法訴訟異議書.pdf
更新日期 111-01-27

  • 發布日期 : 111-01-27
  • 更新日期 : 111-01-27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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