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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書狀名稱 |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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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1條 |
使用說明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關係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向憲法法庭陳明。 |
檔案下載 |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odt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pdf |
更新日期 | 111-01-27 |
- 發布日期 : 111-01-27
- 更新日期 : 111-01-27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