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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書狀名稱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相關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1條
使用說明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關係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向憲法法庭陳明。
檔案下載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odt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pdf
更新日期 111-01-27

  • 發布日期 : 111-01-27
  • 更新日期 : 111-01-27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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