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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聲請書

書狀名稱 回復原狀聲請書
相關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
使用說明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本書狀釋明原因,聲請回復原狀。
檔案下載 回復原狀聲請書.odt
回復原狀聲請書.pdf
更新日期 113-03-25

  • 發布日期 : 111-01-26
  • 更新日期 : 113-03-25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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