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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00014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賴旭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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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3-03-22
  • 更新日期 : 113-03-2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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