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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陶蜀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98年8月20日

300,000元

44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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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3-01-17
  • 更新日期 : 113-01-17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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