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杰輝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3段190巷75號之
4
法定代理人 李玉惠 住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3段190巷75號之
4
居臺南市環福街132巷1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001
|
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錦柱
|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
杰輝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109年9月30日
|
145,583元
|
BI3878185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110-01-15
- 更新日期 : 110-01-15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