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
聲 請 人 沈芳如 住嘉義市自由路8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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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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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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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特旺廣告設│合作金庫銀│109年12月20日 │14,096元 │FC8281323 │受款人:沈 │
│ │計有限公司│行南嘉義分│ │ │ │芳如 │
│ │負責人:劉 │行 │ │ │ │ │
│ │恩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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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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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12-21
- 更新日期 : 109-12-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