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高麗芳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8
號一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57064-4│股票│1 │356 │
├──┼─────────────┼──────┼──┼──┼──┤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4525-4│股票│1 │17 │
├──┼─────────────┼──────┼──┼──┼──┤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5775-6│股票│1 │29 │
├──┼─────────────┼──────┼──┼──┼──┤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2NX243139-0│股票│1 │158 │
├──┼─────────────┼──────┼──┼──┼──┤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277996-1│股票│1 │56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 : 109-12-04
- 更新日期 : 109-12-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