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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裕順
住同上
關  係  人  鍾金松地政士
                      住苗栗縣竹南鎮民權街1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郎國鈞(男,民國46年5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12004625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路70巷8弄15號,民國108年3月10日在中國大陸死亡)之遺產管
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
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郎國鈞尚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項未清償,嗣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連同擔保物抵押權一併移
    轉。因被繼承人郎國鈞於民國108年3月10日歿,惟其家屬均
    已辦理拋棄繼承,致使聲請人之權利無從對其繼承人主張,
    無法透過執行程序受償債權,是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
    、借款總約定書、債權讓與確認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
    設定變更登記申請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本院108年度司
    繼字第39號、第59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網路公告查詢、被繼
    承人郎國鈞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9號、第59號拋棄繼承
    卷查核無誤。而被繼承人郎國鈞之第一及第三順序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第二及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則均歿,且無親屬會
    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本
    院報明,則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郎國鈞為其債務人,有執行
    抵押物之必要,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又
    聲請人陳報稱,經聲請人詢問後,鍾金松地政士已擔任多件
    遺產管理人職務,對繼承案件學有專精,對於遺產管理事件
    較為熟稔,能積極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且同意擔任被
    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本院考量鍾金松地政士具
    有專業素養,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當足勝任遺產管理之事
    務,本院爰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
    人,並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定期對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另按大陸地區人
    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
    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期
    限,法律既有明文,自無再予公示催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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