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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李青霞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
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事由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南僑投資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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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10-27
  • 更新日期 : 109-10-27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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