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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劉國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件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件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件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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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10-20
  • 更新日期 : 109-10-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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