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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汪美女 住臺南市關廟區東興一街2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84554-8 │1   │300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109-10-20
  • 更新日期 : 109-10-2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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