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許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股票記載,應保留編號1
之股票,刪除編號2至編號4之股票,更正後附表如下所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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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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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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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聯爐石處│87-ND-9784│股票 │2 │2000 │ │
│ │理資源化股│-8~9785-0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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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10-07
- 更新日期 : 109-10-0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