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8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Qualcomm Atheros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Daniel P.Welch
代 理 人 廖郁茹律師
代 理 人 彭楚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
│0001│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 │100-NY-0000001-5 │ │1 │31,312,200 │ │
│ │:台灣高通創銳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Qualcomm Atheros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Daniel P.Welch
代 理 人 廖郁茹律師
代 理 人 彭楚云律師
代 理 人 黃鈺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於發行公司欄「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台灣高通創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台灣高通創銳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發布日期 : 113-03-20
- 更新日期 : 113-03-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