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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廖基宏  住雲林縣西螺鎮興農西路83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鄭永宗 │臺灣銀行嘉│109年8月10日 │151,000元 │AM7896634 │ │
│ │ │義分行 │ │ │ │ │
├──┼─────┼─────┼───────┼───────┼─────┼─────┤
│002 │江臻芯 │臺灣新光商│109年8月15日 │77,500元 │TA0351049 │ │
│ │ │業銀行嘉義│ │ │ │ │
│ │ │分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 107 年 1 月 3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 月 30 日屆滿,聲
請人需於同年 4 月 30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31 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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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8-28
  • 更新日期 : 109-08-28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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