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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林金葉  住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名稱「兆豐國際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發布日期 : 109-05-19
  • 更新日期 : 109-05-19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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