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沈敏即陳雪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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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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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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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78-ND-21960-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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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沈敏即沈陳雪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沈敏即陳雪香之
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沈敏即沈陳雪香之繼承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 發布日期 : 112-11-22
- 更新日期 : 112-11-2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