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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許臨即許慶全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許淑娟即許慶全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許景旭即許慶全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許華孋即許慶全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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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4-30
- 更新日期 : 109-04-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